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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委立案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释义
    立案后可以采取的措施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人员讯问、询问、留置、对相关场所搜查、调取相关音视频资料以及各类记录、对涉案财产及场所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采取以上措施要求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一、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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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