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中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依法享有抵押权,我国的民法典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如果能在受让债权后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则更容易实现抵押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申请适用相对快捷高效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而无需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没有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想要行使抵押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法先确认其享有抵押权,再申请强制执行。其间程序复杂、历程漫长,显然不利于债权的保护。,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权证书原件是否移交,对抵押权的转让和取得不产生影响。,2.抵押权随同债权一并转让的,不须分割抵押物及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3.主债权被部分转让且未受全部清偿的,受让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4.主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但未对抵押物协议分割的,抵押物所担保的仍是全部主债权。,5.数个债权人与同一个债务人交换抵押物后,分别解除原抵押之后重新设定抵押的,不属于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6.债权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无需当事人特别约定。,7.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8.抵押权人转让其被担保的主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仅转让主债权而抵押权不转让的,依法应予允许。,9.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不随同主债权转移,债权人的受让人或质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其当然取得抵押权。,10.抵押权人不得将其主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主体。,11.抵押权人分别将其主债权与抵押权提供给不同人作担保的,抵押权的担保无效。,12.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随同主债权一并转让的,受让后的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晌抵押权的效力。,13.抵押权非专属性财产权,可以继承、受遗赠且无需登记。,14.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对抵押权不生影响。,15.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应遵循法定的抵押权效力规则。,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行偿还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二)变卖,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三)折价,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和主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权人去世,主要主债权存在的,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如果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就会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权的转让要具一定的条件。必须符合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