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不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 |
释义 | 刑事案件中不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包括: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3、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4、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提示、暗示指认嫌疑的; 5、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杀人应该怎么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明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不负担刑事责任,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果是在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杀人的,也不负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辩护证据一般包括哪些 刑事辩护证据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调查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类型 调查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笔录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勘验笔录、调查查笔录、辨认笔录(包括物证、书证、案发现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等)、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或表现为扣押清单)、证据提取笔录(或表现为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