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和人社局 支付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伙食补助费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客观: 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可到市医保局各分局办理,职工发生事故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后,初次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受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每月10日以前提供资料齐全的当月核定工伤医疗费用。办理部门:工伤保险局待遇结算科。一、办理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二、办理条件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职工工伤认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三、办理凭证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5、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四、受理部门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五、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六、办理结果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七、注意事项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