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不得设臵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网络产品是一种具有跨时空、多媒体、交互式、拟人化、成长性、整合性、超前性、高效性、经济性和技术性等多种特点的产品。 网络产品的特点:具有数字化特征,如图书、音乐等;具有标准化特征;具有隐私化特征;兼容虚拟化与现实。网络产品的营销是传统产品营销在网络环境下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网络产品营销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对网络产品和传统产品营销手段进行比较研究,来分析网络产品的营销中所应该把握的关键策略。 一、网络产品分为以下几层: 1.互联网基础层(网线、服务器、网卡等); 2.可数字化平台性产品(软件、网站等); 3.可数字化的终极产品(音乐、电影、小说等); 4.传统实物产品中转(网购产品等)。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雨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通过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