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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
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四种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包括擅自提供他人作品、删除或篡改权利管理信息、超范围提供作品并未支付报酬、未标明作品信息或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作品。侵权者可能面临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可能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互联网已经深入每个人的生活,随即在网络上也出现了种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们需要准确识别哪些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4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互联网已深入人们生活,但也出现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四种侵权行为,包括擅自提供他人作品、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违规提供作品等。对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在互联网时代,保护著作权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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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