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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
释义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一、施工合同发包方停工是否违约
    工程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二、大理石购销合同注意事项
    (一)供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0.5%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业主对需方的罚款)。
    2、供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需方如不需要,可以要求供方退款。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3、产品交货及安装时间不符合同规定和需方要求时,每延期一天,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0.5%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7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由乙方承担结算总价20%的违约金,同时还要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及对建设单位的赔偿)。
    4、因产品自身、安装质量原因造成验收不通过,乙方须无条件整改、调换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及验收通过,乙方拒不整改的,承担结算总价20%的违约金,同时还要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及对建设单位的赔偿)。
    5、乙方因自身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办理合同终止手续,甲方有权按乙方完成实际工程量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并依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给乙方,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及对建设单位的赔偿)。
    (二)需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需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未付款总额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供方,作为延期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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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