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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父母看病新政策?
释义
    根据《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他们将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而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根据接诊医疗机构的审核,可以视情况减免个人负担的费用。此外,军人及其家属在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也将得到统筹补助。
    法律分析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拓展延伸
    军人父母就医优惠政策调整
    根据最新的军人父母就医优惠政策调整,军人的父母在就医方面将享受更多的优惠待遇。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缓解军人家庭的经济压力,确保他们的父母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军人父母将享受更低的医疗费用、更高的医疗报销比例,并且可以享受更多的医疗服务项目。此外,政策调整还将简化报销流程,提高就医便利性。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旨在更好地照顾军人家庭的父母健康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服务。
    结语
    新政策的实施将为军人家属提供更多的优惠待遇,进一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军人父母将享受更低的医疗费用、更高的医疗报销比例,并且可以享受更多的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调整还将简化报销流程,提高就医便利性。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旨在更好地照顾军人家庭的父母健康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服务。
    法律依据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以下简称“双无”)配偶;
    (二)夫妻双方均为军人(以下简称“双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随军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三)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四)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总部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与军人共同生活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五)不符合随军条件,随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部队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六)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队一方长期居住的军人配偶,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并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军队基层医疗机构的;
    (七)经组织批准随军,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学(含中专)就读,经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子女;
    (八)双军人在异地寄养、并要求在寄养地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就医机构审核确认,符合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子女;
    (九)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第十九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由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卫生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优惠医疗证件。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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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