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质权担保? |
释义 | 在办理投资担保业务时,很多人经常会遭遇质权一词。对于这一专业术语,一些人不太理解。质权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又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所谓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在担保业务中,质权又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行业专家解释说,通常担保公司风控部门在考察借款企业资产状况后,会根据每个借款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担保措施。选择质押担保方式的优点在于,质权人握取出质人现实的财产并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质物以优先受偿,这既可产生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较大心理压力,又避免了债务人毁损、转让质物的可能。因此,质押担保的设定对债权人是一种可靠的保障。 一、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先押后质 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 2、先质后押 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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