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动产质权是现实支付交易的产权,由自己承担损失。 权利质权必须是财产权,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