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010年颁布。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是由国家体育总局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标准,代替了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标准中规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 2019年4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宣布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自4月1日开始实施。 体育总局此次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调整了包括冰壶、跳台滑雪在内的20个项目《标准》,并新增雪车、钢架雪车、三人篮球等11个项目《标准》。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