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犯人是否需要接受惩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死缓犯人是否需要接受惩罚? 死刑缓期是犯罪分子被判死刑,但在案件中是从犯,罪行较小,投案自首,有较好的表现,可以缓期执行,死缓期间是要坐牢。犯罪分子被处死刑后,犯罪分子要在监狱中执行刑罚。死刑缓期第二年,没有再触犯法律法规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但如果死刑罪行符合法院审理标准,依然会判处死刑。 二、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犯人是如何减刑的 1、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犯人,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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