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怎么认定叫附属房? |
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的附属设施的定义为除主体设施(房屋)外都属附属设施(如单独建设的厨房、卫生间、圈舍、沼气池、鱼池、花池、霓虹灯广告牌等)。一般在在符合村镇规划和村庄整体风貌、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犯相邻户合法权益前提下,农户可选择保留一处占地面积和高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附属用房,其他附属用房自行拆除。 法律依据: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住宅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都不会作原住宅用房建筑的面积计算,有拆迁情况,拆迁人需给予一定的折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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