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假期间意外伤害算工伤么 |
释义 | 一般我们认为,职工因故请假,将原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替换成了可以自己自行安排的私人时间和场所。该期间和场所因不受用人单位约束和管理,故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原则上并不属于工伤,不应享有工伤待遇。 一、工伤认定依据是什么吗?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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