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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能行使抵押权吗
释义
    债权人能行使抵押权。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财产。动产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抵押权;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设立抵押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财产。
    一、抵押质押及留置的区别
    (一)、表达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
    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特殊担保物权类型
    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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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