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未通知,且第三人无过错地取得了该抵押物的拥有权,此时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解除,债务人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等费用。但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已经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取得该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后不知道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借款人无需向第三人支付借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抵押人未通知债务人,致使第三人无过错地取得了该抵押物的拥有权的,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不因此而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 担保人有权通知担保债权的实现条件发生。 担保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应当承担因此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