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拟制的8种罪 |
释义 | 法律主观:一、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未使用暴力过失则为本罪加重情节)(拘禁中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二、刑法量刑一般特征:1、如果是没有超出范围的致人重伤死亡,则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与基础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如果是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则是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3、如果是犯罪实施途中,另起犯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三、法定的一罪1、绑架杀人的成立绑架罪(绑架并伤害的,数罪并罚;为绑架而伤害的,绑架一罪)2、拐卖妇女、儿童并强奸或强迫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罪,但猥亵的为数罪并罚)3、强奸后强迫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威胁、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威胁、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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