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合作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定;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则。 1、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2、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3、实习律师与正式律师一同办案时一般不带有薪酬,但承办律师愿意支付部分津贴的可以遵照执行。 4、禁止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在所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都可以向主任说明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事情。对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惩戒措施或经济制裁。 5、禁止律师为他所律师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涉及本所商业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续和业务费用方面应严格区分各自的归属,禁止代开发票,禁止律师之间代办财务收支手续和人事调动手续以及业务手续。原则上应当各办各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说明核实后方可办理,并由被代办的律师补办确认手续。 6、在同所律师之间的合作应当是积极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关系,任何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都应当制止。律师合作办案的责任采取主办律师负责或指派律师共同负责的形式考评。 7、离婚案件最好是异性不代理,必要时指派适合的律师代办,其业务收入主要分配内容以案件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准。 8、异地开庭、调查、取证、走访、或看守所会见、作笔录时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包括实习律师或本所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