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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
释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如下:首先,责任形成条件不同,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其次,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再者,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
    一、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有什么区别
    1、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2、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第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
    3、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第三,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信赖利益。
    4、相关法律知识: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6、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
    7、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二、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再者,从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违约损害赔偿也完全适用这一原则,亦即: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期待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理应得到全部赔偿。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方式可以对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进行约定,也可以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预先约定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这种约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为限。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特别是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具有根本救济功能。这完全符合民法等价有偿及赔偿的补偿性及金钱的一般性质,并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获得经济利益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
    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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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