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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
释义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2、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公民或者是单位,在购买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时候,是需要先判断一下发行者是否有权代表国家发行债券,若是发现发行者不具备主体资格,但是却发行了总面值在两千元以上的证券,那么发行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了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一、变造公司债券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判断是否构成变造企业债券罪是: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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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9: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