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相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改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金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造假,就是模仿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色彩、颜值、格式等外在形态特征,通过文案、绘制、打印等方式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证券。所谓变革,就是通过涂装、修补、拼凑、剪辑、复盖等各种方式加工真正有效的有价证券,改变其主要内容,如发行额、发行期限和张数等。它是在真正的基础上变真的很少,使真正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是国库券,是指国家为了解决必要的预算支出,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债券。面值公开发行,注明偿还债务的期限和期限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额度大就是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额度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