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没有写明任何以上内容。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则担保是一般保证。法律规定,只有在借款人在法律上无法偿还(申请执行后无法执行)时,才能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时没有明确写任何内容,则担保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要求偿还。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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