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经法院查明,罪犯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没有能力缴纳罚金,法院只能依法中止执行,等到有执行能力时再予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第四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