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无行为能力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 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 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 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