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房买卖卖方应交税费 |
释义 | (一)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的: 1、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收取。注:如申报成交价低于市场价的,按评估价计价征税费。 2、契税:房屋价值的3%(代征)[97年10月1日前赠与的按6%计征;2、印花税:房屋价值的千分之0.5(代征);3、交易服务费:房屋价值的1%;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5元;5、书证费:10元、证。 (二)单位房屋买卖的: 1、交易服务税:按成交金额各收取0.5%; 2、契税:97年10月1日前按成交金额6%计征,97年10月1日后按成交金额3%计征(代收); 3、书证费:10元每证; 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5、印花税:按成交金额千分之0.5(代征)。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 1、书证费:10元; 2、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千分之5计征; 3、贷款金额101—500万元部分按千分之3计征; 4、贷款金额501—1000万元部分按千分之2计征; 5、贷款金额1001—1500万元部分按千分之1.5计征; 6、贷款金额1501万元以上部分按千分之1计征。 一、私房买卖买方应交税费 1、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收取 2、契税:9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按交易金额6%征收;97年10月1日至99年8月1日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3%征收;(代征)99年8月1日后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1.5%征收。(代征) 3、书证费:10元、证; 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 5、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5。(代征) 二、私房买卖价格该怎么确定 (一)私房的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1992年建设部颁发的建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1992年10月1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二)估价机构估价时要考虑的相关事项,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委托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根据房屋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及房屋和附着物质量等级等进行估价。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是国家计征私房买卖税费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估价机构估价的基础上议定房屋买卖价格并按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对于隐瞒、虚报房屋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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