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一、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2、受理(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3、选取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组织医患双方在鉴定专家库内选取具体鉴定人。4、鉴定在选取鉴定人后,被选取的鉴定人具体负责鉴定。5.鉴定听证会,一般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都会组织鉴定听证会听取各方的陈述意见。 二、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有哪些 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是: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正措施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