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不得将质押物再次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物只有保管的义务。 2.以股权质押为债务担保的,质押人不得将股权再次质押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权人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的,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因此质押权人一般不可处置质押物,只有经出质人同意的才可处置。 4.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5.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