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1)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病历工本费。②会诊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③各种健康体检。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⑤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①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②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③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④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治疗项目类。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形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它。①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③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④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⑤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⑥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⑦未列入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实施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出发,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否赔偿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对准确界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有所裨益。关于侵权人对受害人医药费的赔偿责任,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解释》中,[②]从目前的有关条文来看,法律规定的极其原则,对医疗费的范围、标准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此也缺少应有的关注。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理论指引的缺乏导致各地法院在审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赔偿标准不一,在对侵权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的问题上,实践中做法五花八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目前实务界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时,扣除了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该种观点认为,患者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不属于患者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侵权人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时,应当扣除医保支付的费用。二是侵权人需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属于不同层次的救济制度,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不应扣除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如《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问题解答》[③]中明确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是以患者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支付保险费为前提的,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