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处理合同解除纠纷时,一些证据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1.非法证据,如偷窃来的信件、录音或视频; 2.未经法定程序证明的证据,如未经鉴定或认证的文书或物品; 3.无效或不可靠的证据,如自证其不准确的证据,或者其真实性无法验证的证据。 以上证据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证据,不能用于处理合同解除纠纷的审理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应当合法、真实、相关、足以证明所争事实,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条:“当事人依法应当举证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法庭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条:“当事人为达成合同目的,一方给付的财产,经陈述对方同意,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陈述方可以证明该财产出于其意思表示的范围。陈述方不能证明该财产,可以请求按照其意思表示的范围折价赔偿。” 综上所述,以上证据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证据,不能用于处理合同解除纠纷的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