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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来处理合同解除纠纷的?
释义
    法律分析:在处理合同解除纠纷时,一些证据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1.非法证据,如偷窃来的信件、录音或视频;
    2.未经法定程序证明的证据,如未经鉴定或认证的文书或物品;
    3.无效或不可靠的证据,如自证其不准确的证据,或者其真实性无法验证的证据。
    以上证据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证据,不能用于处理合同解除纠纷的审理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应当合法、真实、相关、足以证明所争事实,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条:“当事人依法应当举证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法庭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条:“当事人为达成合同目的,一方给付的财产,经陈述对方同意,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陈述方可以证明该财产出于其意思表示的范围。陈述方不能证明该财产,可以请求按照其意思表示的范围折价赔偿。”
    综上所述,以上证据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证据,不能用于处理合同解除纠纷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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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