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关系的效力如下: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一、被送养子女对生父母有无法定赡养义务 亲生父母把孩子送人,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该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一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被生父母抚养的孩子有赡养义务吗 被抱养的孩子没有义务赡养生父母。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被抱养的孩子没有义务赡养生父母,但是其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三、过继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过继子女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对养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在法律上,子女被送养后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被消除,因此一般来说,被送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有两种例外,一是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财产。二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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