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如下:1、在死刑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在死刑适用对象方面: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羁押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3、在死刑适用程序方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在死刑执行限制方面: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间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处死刑。5、刑法分则的限制:(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死刑。(2)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作为死刑的判决的条件。 法律客观: 一、死刑适用条件上的限制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从刑法分则看,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适用死刑,除此以外,无论情节怎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死刑。刑法分则中,除极个别的以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来规定的,与、有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加强了慎用死刑的可操作性。二、死刑适用对象上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明确规定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排斥于死刑适用对象之外,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前者主要考虑其尚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心理可塑性强,应着重教育改造。后者则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