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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龄20年以上病假休息工资
释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风险防范:
    那么对于公司而言,由于病假制度是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想设立公司的病假制度,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三个法律要件。
    一是必须合法,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公司每月发放600元的病假工资显然是不合适的;二是病假制度需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公司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及时告知每个员工;三是公司应制定关爱生病职工的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病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并给予一定补贴,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应当结合劳动者在该企业的工龄计算,工龄20年以上病假休息工资应该为正常工作的70%。病假制度是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公司在制定病假制度时,应当具备合法性,并将该制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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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