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多份保单并不能完全规避慢性肾病被拒赔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承保或者无理由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可以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保人故意造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4.《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核定医疗费用时,应当按照医疗服务实际需要,结合医疗技术、价格水平和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原则予以确定,不得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综上所述,即使购买多份保单,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患有慢性肾病的事实,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此外,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需按照医疗服务实际需要予以确定,不得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因此,购买多份保单并不能完全规避慢性肾病被拒赔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