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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的解释
释义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采取混合原则,对死刑和无期徒刑采取吸收原则,对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种情形: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在当代社会非常常见,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法律分析
    一、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能适用数罪并罚。
    我国对数罪进行并罚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对不同的刑种采取的并罚原则并不一样。
    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个或者几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而达到20年,拘役的刑期可以超过六个月而达到一年,管制的期限可以超过两年而达到三年。
    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即对附加刑采取并科的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并罚,对于同种的数罪,一般以一罪论处,除非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
    在当代社会数罪并罚也是非常常见的,因为数罪并罚,他在我们国家主要是一个人犯了多种罪名,并且对这个多种罪名作出综合的考量,然后做出最终的定罪量刑,当然也有可能在这个限度之内进行限制,加重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结语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在我国,对数罪进行并罚时采取混合原则,即对不同刑种采取的并罚原则不同。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刑期可以超过规定限度。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种情形,即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在当代社会,数罪并罚是常见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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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9: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