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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营利性陪侍处罚依据是什么呢
释义
    法律分析:在营业性歌舞娱乐服务场所内以陪唱、陪舞、陪酒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所谓营利性陪侍,是指在营业性歌舞娱乐服务场所内以陪唱、陪舞、陪酒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不可否认,像夜总会这种歌舞娱乐场所的陪唱、陪喝、陪跳等营利性陪侍活动,确实容易滋生陪睡之卖淫嫖娼的涉黄行为,但以扫黄的名义对营利性陪侍进行打击,还是显得不伦不类,毕竟两者不是一回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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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