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书送达给谁 |
释义 | 起诉书的提交要求:提交正本和副本,手写需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个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组织需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使用A4纸张书写或打印,纸张左侧留2公分装订线。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起诉书应为手写或打印,手写起诉书的,应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原告是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4、起诉材料统一用A4纸张书写或打印,纸张左侧应留2公分装订线。 拓展延伸 起诉书的送达对象应如何确定? 确定起诉书的送达对象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书应当送达给被告。被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确定送达对象时,需要考虑被告的身份、住所地、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如果被告是个人,可以通过查找其户籍、居住地等渠道确定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途径获取送达地址。在送达过程中,应当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以保障诉讼各方的权益。因此,准确确定起诉书的送达对象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结语 在起诉书的准备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交正本和副本,并选择适当的书写方式。对于原告的身份,个人应签名或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此外,起诉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并在左侧留有2公分的装订线。在确定起诉书的送达对象时,需要考虑被告的身份、住所地、工作单位等信息,并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以保障诉讼各方的权益。准确确定送达对象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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