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拍卖流拍两次后的处理办法如下: 1、拍卖的标的物是动产的,法院可将动产交付债权人抵债; 2、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3、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法院拍卖房子的情况如下: 1、拖欠贷款。在不能如期如数偿还贷款时,银行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拍卖变现; 2、司法没收。刑事案件中有判决没收犯罪嫌疑人个人全部财产,如财产涉及房子可进行拍卖,变现后的钱款收归国库; 3、无主财产。无人认领的房产可以进行拍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