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释义 |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案情: 原告:刘*武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20日刘*武就其机动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伤残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商业三责险限额20万元。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约定伤残死亡赔偿限额项下包含依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三责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三责险负责赔偿,第七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8年8月30日,刘*武驾驶该投保的机动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徐*元撞倒,徐经抢救后死亡。交警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徐*元家属事后起诉刘*武及人保公司,要求赔偿徐*元损失。经法院审理确认,此事故给徐*元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3594.99元,死亡赔偿金65610元,丧葬费136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36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675元,交通费43元,合计185329.99元,法院判令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刘*武对超出部分赔偿45731.9元(65329.99*70%)。保险理赔诉讼的判决:刘*武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生效后向人保公司理赔未果,向法院起诉人保公司,要求按照三责险的约定理赔。太仓法院一审认为,交强险限额内应首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刘*武投保的三责险有约定扣减10%的免赔率,故人保公司应给付刘*武的赔偿金是41157.9元(45731.9*90%)。人保公司不服上诉,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部分按比例分摊,商业三责险不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其投保的三责险中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徐*元死亡,在已经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中已经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故交强险赔付时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责任险对交强险未能赔足的实际损失部分赔付。人保公司上诉要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确定金额,三责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为此,维持太仓法院的判决,驳回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此案例录入省高院公报)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