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