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投标】《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和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这是该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市场现状,该法强制招标范围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基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方面的考虑,强制招标的项目在第三条明确界定有三项。其中,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全部使用国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依据本条款,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行业特点陆续颁布的部门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对35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其条文按招投标程序顺序依次展开。其中,责任主体是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有12条,30种;其余4条分别是;责任主体是上级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1条,处罚主体的规定1条,重新招标的规定1条,共16条。 在责任形式上,单纯涉及行政责任的有8条,涉及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有4条。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不言而喻,涉及到民事、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执法。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分工规定,各部门出台的法令、法规对各种违法行为有进一步规定。但是同一违法行为,由于责任主体所在的部门不同,执法的主体也不同,这样,执法的多元化必然造成执法标准的差异,甚至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即如何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监督是地方条例中应该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