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后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双方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起诉。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调解探视问题。如果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能够就探视时间和方式达成协议,法官将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如果调解不成,法官会根据照顾孩子的利益来判断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法院不会规定得特别详细,通常只规定每几天的探视权。如果规定太详细,不够灵活,不容易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中止探望权。暂停的原因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本质不仅是对父母权利的保护,更是对孩子成长的关怀。如果以各种理由故意不让对方看孩子,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对方失信人名单,约束其履行合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