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应当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且无过错;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均不免责;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按一般侵权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