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寿保险合同非投保人签字可行吗 |
释义 | 陈某与妻子钱某共同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签名非陈某本人。法院认定,如果钱某在事先取得陈某同意的情况下代签名,合同有效;如果陈某事后予以追认,合同依然有效。非本人签名的合同并非一定无效。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投保一份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其子陈小某。首期保费通过陈某信用卡支付,第二期保费通过陈某妻子钱某的银行卡支付。而后,陈某起诉称,钱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投保,保险单未由投保人亲自签名,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陈某与其妻子钱某均在场,首期保费通过陈某银行卡支付,同时,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均送达陈某住所地址并注明陈某收,因此陈某对合同是知晓并实际履行的。 庭审中,经原告请求,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笔迹鉴定,确认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签名确非陈某所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钱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至今为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首期保费从陈某银行卡账户中划转缴纳,第二期保费被告以原告为收件人发送催费通知后,从钱某账户中缴纳。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合同虽然不是原告所签,但原告应当知晓保险合同情况并实际履行了该合同,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不是有效。一般来说,所谓合同,即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其投保意愿的最好体现。那么,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一般可以授权由他人代理,或者本人在事后予以追认。在本案中,如果陈某之妻钱某在投保单上代签名的行为,事先取得陈某同意,那么是有效的代理行为,合同当然有效;如果陈某事先不知情,钱某应属无权代理,但陈某事后予以追认,合同依然有效。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法院审理的证据和法律解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签名非原告本人,但根据法律规定,代签名的合同在合法授权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因此,原告对保险合同的知晓和实际履行被认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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