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刑事案件自诉人,自诉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
释义 | 什么是刑事案件自诉人 自诉人是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自诉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执行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执行辩护职能。 自诉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自诉人的权利主要如下: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补充证据。如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自诉人的义务主要如下: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一、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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