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释义 | 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申请适用情形包括: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涉及多个医疗机构且已受理、已达成法院调解或判决、已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以及其他卫生部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条件与限制 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条件与限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的。一般情况下,医学会会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申请人的资质和资格、鉴定申请的时效性、鉴定申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鉴定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此外,医学会还会考虑鉴定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充分性和可信度,以及鉴定申请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学会可能会因为职能范围、专业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总之,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条件和限制是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客观和专业性,以维护医疗事故鉴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结语 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条件和限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的。鉴定申请人的资质和资格、申请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合法性和合规性等因素都会被考虑。此外,医学会还会评估相关证据材料的充分性和可信度,以及鉴定申请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因为职能范围、专业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予受理。总之,医学会致力于保证鉴定的公正、客观和专业性,维护医疗事故鉴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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