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 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所谓丧失团籍就是丧失了团员资格。团员丧失团员资格有3 种情况: (1) 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委员 会批准的被开除团籍的团员。 (2) 被团组织宣布除名的团员。团员被团组织除名的主要原 因是团员退团和团员自行脱团。 (3) 因死亡或其他原因脱团的团员。 注销团员证,应由团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团的上级委员 会批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和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井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