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拒绝签字对担保的影响 |
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的主旨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配偶不签字也是有效的,如果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算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广泛,包括购置共同财产、家庭生活支出、生产经营活动、子女抚养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个人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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