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要求腾房,具体情况下,出租人解除 租赁合同 的方法有: (1)约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 的约定解除是指 合同当事人 认为 解除合同 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我国《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约情况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 租赁协议 ,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 合同履行 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