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十五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如下: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 二、租房出租人不通知房客可以要求赔偿吗 出租人卖房未通知,承租人可要求赔偿。卖房行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承租人不予购房的可以继续履行该租房合同至租赁期间届满为止。出租人卖房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决优先购买权冲突的方法?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可以就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