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五保户符合条件的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填写了申请表后将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的材料向上一级申请最终审批下来。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特征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3.以户为单位配置 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配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宅基地使用权续存的前提,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迁出或者死亡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 4.一户只能配置一处宅基地 我国是一个典型地少人多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紧张,可供用于住房建设的宅基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五保户农村宅基地继承的依据是什么 (一)五保户农村宅基地不存在继承问题,去世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国家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五保老人以后的生活所需完全由国家提供,老人的一切东西收归集体,当然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如果有巨额存款,国家也不让其成为五保户,钱款不多就还归老人支配,百年之后就收归集体了。 (二)农村五保户具备申请的条件,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中,已经明确规定。 即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